(3)市气象局:分析、预报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的降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并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协助工作。
(4)省水文局广州分局:滚动预报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通报预报结果;每2小时通报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每4小时对最新的洪水水情作出综合分析;参与市三防总指挥召开的研究会商会议;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协助工作。
(5)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预警预报,并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协助工作。
(6)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协助转移可能受影响的人员。
(7)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救治准备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8)港务、航道、海事等部门:组织检查广州河道船只锚固及人员转移,并做好船舶漂移的防范工作。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救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2.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指挥;及时汇总、综合研判防洪工作情况;对防洪救灾重大问题组织会商、决策。
(2)市三防办: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领导重要指示和省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落实情况。
(3)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指导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洪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4)市公安局:维护正常的防洪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协调防洪救灾队伍、车辆、物资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危险地区人员,解救受困人员。
(5)市水务局:强化监控重点水库、闸坝、堤防等安全运行情况;对城区易积水点采取排涝措施;向各地各有关单位增派技术干部协助做好防洪抢险工作。
(6)市气象局:每1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降雨和天气变化情况;参加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商会议。
(7)省水文局广州分局:每1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水情和雨情的变化情况;参加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商会议。
(8)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参加会商会议。
(9)市交委: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保障防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线和防洪救灾重要交通线路的畅通。
(10)广州海事局: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开展船舶遇险人员救助工作。
(11)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落实重点水库、闸坝、堤防的人员驻守制度并加密巡查频次;加强一线防洪抢险力量。
4.2.2.4Ⅰ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发布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市主要领导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
(2)市三防办:督促落实防洪救灾紧急动员的各项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防洪Ⅰ级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抢险救灾队伍、车辆、物资专用通道;依法打击哄抢防洪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5)广州警备区: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防洪救灾工作。
(6)市委宣传部: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做好防洪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7)广州海事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实施有关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8)其他成员单位按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的要求,全力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全面落实防洪救灾任务;组织转移受灾地区人员。
4.2.3暴雨内涝应急响应
4.2.3.1Ⅲ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专家会商,分析评估暴雨影响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三防办:负责贯彻落实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组织开展暴雨内涝监测工作;实时掌握全市雨情和防暴雨内涝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水务、公安、交通、民防、供电等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防暴雨内涝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3)市水务局:组织做好暴雨内涝防御工作。
(4)市应急办:负责暴雨内涝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5)市气象局:做好区域性、短历时强降雨的预报工作;每3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雨情及发展趋势,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省水文局广州分局:收集汇总全市的实时水情和雨情;综合分析水情发展趋势,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
(7)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及时预测预报珠江河道的水(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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