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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节能低碳标准引领
  (十)完善产业能耗标准。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完善配套制度,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用能源头管理。实施更加严格的工业项目用能、用水、用地准入标准,修订工业用能用水指导指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重点工业设备和生产工序能耗限额标准。以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通讯业、批发零售及宾馆饭店业等为重点,研究制定行业合理用能指南。推进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探索推行行业“领跑者”计划,塑造一批能效水平领先的先进企业。
  (十一)提升建筑节能标准。2012年,新建居住建筑实施75%节能设计标准。研究制定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建筑能耗定额标准体系,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动制定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完善认证和市场标识制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十二)强化能效标识引导。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平板电视、微波炉等各类电子电器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制度,研究地方市场产品能效准入制度,扩大二级及以上能效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拓展产品能效标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工业、建筑等领域重点用能设备的标识引导,逐步扩大高能效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加大“中国能效标识”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加强能效标识市场管理,强化对不达标和虚标产品的监管。研究探索低碳标识的应用推广。
  (十三)健全节能减碳管理标准。推进能源管理标准化,积极落实《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鼓励参与ISO50001全球自愿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究制定地方能源管理标准体系。健全节能监测标准,修订完善综合指导性监测、单项用能设备与系统监测、供能质量监测等各类监测方法,加强对节能监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加强低碳发展标准建设,制订全市、功能区域、产业园区、社区等不同层面的低碳发展指导指标。加强国际标准对标工作,在重点行业选择一批规模较大、排放较高的企业,以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标准,试点推行企业单位产值碳排放下降目标。
  五、健全节能低碳市场服务机制
  (十四)广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出台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机构系统示范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逐步扩大在工业、民用建筑、商业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完善地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综合配套政策,探索加强对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模式项目的支持。培育节能量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完善资质管理。
  (十五)试点推行节能量交易和碳交易。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机制,研究制定节能量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推进区域间、重点用能单位之间开展节能量交易。落实国家《自愿碳排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自愿减排交易。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研究制定行业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碳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统筹节能量交易与碳排放交易关系,完善交易市场建设,培育碳排放第三方核证机构。
  (十六)完善价格调控。落实国家促进风力发电、垃圾发电、太阳能发电的电价政策,完善地方新能源发电价格补贴机制。根据国家对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环境税费制度改革,适时推进天然气、供热、电力价格改革,理顺能源品种间的比价关系。加大本市差别电价、峰谷电价等的实施力度,探索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落实国家对“万家企业”的属地节能管理要求,根据能源消费定额标准以及碳排放总量要求,研究设定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耗指标,研究探索对超出指标部分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研究完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等收费制度。
  (十七)健全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引入能源节约与温室气体减排评价要素,开展绿色金融,提供节能减碳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建立绿色信贷机制,设立绿色信贷专营机构,提高“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门槛,开展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大力推广绿色保险产品,积极推行节能收益责任保险,探索气候灾害保险。扩大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渠道、国际组织援助、发行债券等方式广泛融资,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加强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统筹整合、协调安排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三高”企业退出等各类政府资金。支持设立节能和新能源基金、碳基金等各类绿色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六、深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十八)大力发展低能耗高端产业。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低能耗、低排放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现代制造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节能低碳服务业,着力打造节能低碳领域的“北京创造”、“北京服务”品牌。做好工业闲置资源再利用,加快发展高端替代产业。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高能耗、低附加值外资项目准入。
  (十九)继续深入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推动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到“十二五”末,水泥年生产能力控制在700万吨以内。研究推进东方石化搬迁调整工作。关停国华北京热电厂、石景山热电厂和高井热电厂燃煤机组。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小化工、小铸造、电镀等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行业企业退出,继续加大工业企业落后工序和设备淘汰力度。制定更新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实施意见,继续推动低效锅炉、风机、水泵、电机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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