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0日七届1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 世 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建立和规范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临街的单位、商户、住户(以下统称为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居委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为: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无纸屑残渣、废弃包装物、瓜果皮核、明显痰迹等污水污物,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盛放废弃物设施应置于店内,不准摆放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墙面、门(橱)窗、广告无积尘破损;公共设施整洁。
(二)包绿化美化。负责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自种花草、树木及绿地生长良好,修饰整齐;制止攀折或损害花草、树木、花坛和刻划树干等行为,严禁占用绿地;保持地面、路面、缘石、台阶、坡道、挡墙、栏杆、灯杆等市政设施的完好;建(构)筑物外墙立面要保持清洁、美观,设置檐棚、遮阳布、灯饰、霓虹灯、广告、招牌或开业、庆典需要在门前摆放花篮、花盆等物品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