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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自评合格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附后)。

  (三)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地区进行审核,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的地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形式由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第七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在每年8月至9月期间组织对本年度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集中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采取直接检查与间接检查相结合,具体检查评估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检查评估合格的地区名单,经专家组集中审议后报请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审定合格的地区在省厅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以及各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对于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地区,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九条 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行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核制度,对于期满后复核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地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动废止。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发期满告知通知,督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期满的地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将与每年的检查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条 复核合格的地区,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一条 被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占所在地级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划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将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二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次年3月底前经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底前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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