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中〔2011〕1号)
各市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以切实推动农村中医药的健康发展,自2011年起,开展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现将《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中医药管理局。
联 系 人:张晓东 侯建树
联系电话:0351-3580613 3580207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县级市为主,可适当包括部分农村居民较多的市辖区。
第三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负责组织检查评估,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名单,对先进单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效果评估。
第四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筛选确定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原则上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应为省级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审核,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申请成为先进单位的主要程序:
(一)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按照《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并适时开展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