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经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8日
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的公开
第三章 行政审批受理的公开
第四章 行政审批办理的公开
第五章 行政审批决定的公开
第六章 行政审批收费的公开
第七章 行政审批公开的监督考核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审批公开、规范地运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审批,包括
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的行政监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