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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

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经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8日

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的公开

  第三章 行政审批受理的公开

  第四章 行政审批办理的公开

  第五章 行政审批决定的公开

  第六章 行政审批收费的公开

  第七章 行政审批公开的监督考核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审批公开、规范地运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的行政监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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