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活动。”
其他相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
4、删除《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十七条。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 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
项目,不予批准。”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其他相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5、将 《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九条中的“物价管理部门”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将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中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