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将《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
十六条中的“《
刑法》第
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修改为“《
刑法》第
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 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1、将《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
九条中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
2、将《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
七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3、删除《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
二十三条。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将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修改为“ 新 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