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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5、将《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第
十六条
中的“《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为“《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6、将《
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
九条
中的“《
国家赔偿法
》第
十四条
和第
二十四条
” 修改为“《
国家赔偿法
》第
十六条
和第
三十一条
”。
7、将《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
三十一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
十四条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
十七条
”。
8、将《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
四十四条
”修改为“《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
四十三条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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