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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十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
(二十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二十八)《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二十九)《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三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
(三十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
(三十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二、
对下列 23 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1、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
二十六条
。
(2)《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第
十九条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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