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的,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原受委托颁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记录,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二)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单位地址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隶属关系和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自隶属关系变更和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非煤矿矿山企业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许可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