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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第4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三条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省属、跨设区市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三)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四)省属卤水开采企业;

  (五)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六)省属地质勘探单位;

  (七)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

  第四条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一)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

  (二)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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