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的时间。专项检查从2011年5月20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
根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主要检查:
(一)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没有标明各项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违反代收代办收费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原则的行为;
(三)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做出了具体确定的承诺,实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四)在同一销售场所,对同一套商品房使用两种价格标价,以低价招徕购房者并以高价成交的行为;
(五)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购房者购买的行为;
(六)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的行为;
(七)未按规定在价格主管部门更改备案价格擅自在“标价牌”和“价目表”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
(八)没有标示优惠折扣和享受优惠折扣条件的;
(九)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没有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
(十)没有一次性公开预售房源以及未标示已售房源实际成交价格的;
(十一)没有标明容积率、车位配比率、套内建筑面积和单价等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
(十二)其他违反《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四、检查的几点要求
(一)逐一进行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人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二)依法严厉处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