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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11]18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6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宁价检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2011]1050号)部署,自治区物价局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认识
  2010年4月以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房地产调控措施,我区房地产市场随之出现积极的变化,商品房销售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当前房地产市场仍存在部分经营者价格透明度不高、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组织开展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乱标价等行为,是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调控、稳定和规范商品房价格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作为近一时期的重点工作,下决心、花大力,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认真落实检查任务,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检查的组织。此次专项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检查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区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列入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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