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于市、县级审批登记权限的采矿权出让前,由出让人编制出让文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属于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凭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文件,由出让人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转让采矿权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转让人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三)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评标专家库、拍卖机构库和招拍挂主持人库。

  在实施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前,应当由公证机构公开随机抽选评标专家、拍卖机构和招拍挂主持人。

  评标专家、拍卖机构和招拍挂主持人名单应当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并接受行政监察、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详细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规则及操作规范(流程)。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网络信息管理、保密管理、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守则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规则及操作规范(流程)、服务事项、工作人员守则和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在交易场所及交易市场网络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