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发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信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事务的专门场所。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交易管理职能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称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