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监管机制,适时开展警示教育,规范经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指导,建立跟踪指导服务机制,促进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2.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涉农维权网络建设,完善12315维权功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以及司法监督的职能和作用,加大违法违章合同查处力度,处理消费投诉、解决合同纠纷。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打假网络及农产品驰(著)名商标跨省区联合打假保护机制,加大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市场巡查,坚决查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中介、骗买骗卖、欺诈农户、违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
3.建立自律组织。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支持,自愿加入,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规范管理”原则,指导农村经纪人组建农村经纪人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支持、指导各类行业协会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为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经纪合作与交流。
4.完善激励措施。加强农产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制定激励措施,对具备一定规模、市场表现突出且能守法诚信经营、带领群众致富的优秀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业绩贡献,开展优秀评选活动。通过表彰奖励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把发展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扶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地工商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农牧、科技、公安、司法、商务、林业、扶贫办、供销、质监、税务、银监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解决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指导意见的实施,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