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矿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扩能项目)必须经湖北煤监局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省经信委或委托给州经信委审批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变化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确需修改设计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在建设区域边建设边采煤或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准申请改扩建,也不准通过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年度述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煤矿监督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检查形式,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服务与行业管理,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审查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要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对违规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程序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企业的煤炭资源进行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煤矿炸药、雷管的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放炮员、管理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厉打击煤矿企业井下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现非法煤矿的,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办或者参与开办煤矿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2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6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或较大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1年,并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执行。发生重大、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由所在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州级及以上标准的煤矿,可优先批准复工、优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手续、优先推荐评先表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