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每月初由矿长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必须与相邻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赋予井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要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开展达标工作。2012年底前考评得分低于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70分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基建、技改矿井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三是要配齐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禁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下井。四是所有煤矿企业必须由县市或乡镇政府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煤矿有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驻矿督察员。驻矿督察员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管理,并制定驻矿督察员具体管理办法。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煤矿企业要加强全员培训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每半年必须培训一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必须达到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水平以上。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委托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养煤矿井下采掘、机电、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急需的技能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