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全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确保煤炭安全生产。
(一)严格证照及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后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基建、技改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并经过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审查批复。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手续不齐备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教育制度等,并每季度组织企业员工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各岗位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须提足安全费用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用于矿井“六大系统”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0元提取,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6元提取。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2011年底前所有矿井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底前所有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