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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通知

  (七)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八)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

  (九)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在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强化办案质量管理,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督办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十)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发放监督卡或意见反馈表,做好受援人跟踪回访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公开网络邮箱,规范投诉处理反馈工作,促进改进作风、完善服务。

  三、方法步骤

  整个活动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至2010年6月30日结束。活动共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9年6月10日至7月31日,省厅制定全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实施方案,成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主题活动工作开展;各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和活动时间表并上报省厅。

  第二阶段: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立足已开展的便民活动,查缺补漏,制定进一步的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做好9月份的全省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筹备工作,印制法律援助卡、案件质量跟踪表等便民活动资料。

  第三阶段: 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纪念《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

  第四阶段: 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全面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期间,省厅不定期到各地检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推广经验。各地将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每月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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