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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群众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要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立援务公开栏,列明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推进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法律援助职能,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要根据需要到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接受申请;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公民申请;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网上受理申请,使困难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就近得到受理。

  (四)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对来访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和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专线电话,确保线路畅通,处理及时。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

  (五)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

  各地法律援助要为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对持卡(证)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引发的劳资纠纷事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应援尽援,简化程序,尽快予以审批,并在1个工作日内指派办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紧急即将超过诉讼、仲裁时效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先行办理,事后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

  (六)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就异地调查取证等开展协作,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健全完善省际、城际间的异地协作机制。对已返乡农民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要按我省与相关省份签订的《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及城际间法律援助合作机制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之间的协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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