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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通知
(粤司办[2009]2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保持关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贯彻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意见》(司法通[2009]9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在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体思路: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项推进。

  工作原则:一是依法公开原则。对需要公开的办事制度、依据、程序、标准和结果等,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并实行程序化管理,便于操作和监督,二是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根据地区实际,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为准则,着重在软、硬件方面下功夫,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三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原则。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制定具体计划,从窗口事务抓起,由点到面,逐步推进,四是利于监督原则。要强化内外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要以困难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便民服务工作开展成效的标尺。

  二、范围及主要内容

  便民服务活动开展范围:

  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

  便民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推动地方政府及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门槛;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作限制,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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