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8-2010年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
(粤司办[2011]38号)
广州、深圳、汕头、韶关、梅州、惠州、东莞市司法局:
因亚运安保工作, 2008-2010年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顺延至今年第二季度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3月1日开始,4月10日前完成。考评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考评标准
此次考核评价的依据是《
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见附件一),该办法在2009年我厅印发的同名文件基础上结合2008-2010年工作实际作了相应修改,已征求有关地市局和厅局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因时间较紧,不再单独印发。
三、考评程序
(一)自评。3月15日前,地市局组织对考评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考评期内工作总结、工作发展的主要指标情况,报省厅考评办。
(二)核对。3月20日前,省厅考评办组织省厅、省监狱局、劳教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地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三)核查。3月20日至31日,省厅组成检查组,赴地市局实地检查核实,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征求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检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包括省厅、省监狱局、劳教局处室领导、考评办工作人员以及今年下半年考评的地市局领导。
(四)报告工作及点评。4月上旬择一天时间,请地市局主要领导报告考评期内完成工作情况。由省厅主要领导主持,厅领导及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五)评定反馈。省厅考评办将评定后的考评意见送当地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员会确认后反馈被考评市局。
四、工作要求
对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是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交流的有效载体,是省厅对基层工作指导和干部协管方式的创新举措,请被考评司法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及时、准确、简练上报有关考评材料(附电子文档),请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把关;
(二)提出考评核查组的具体行程安排意见,确定、上报一名考评工作联系人员;
(三)做好民主测评座谈会组织工作;
(四)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请示汇报考评情况,确定厅领导与市领导交换意见事宜。
附:一、
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二、地市局考评工作自评表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一
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
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评)工作,切实履行干部的协管职责,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新时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坚持科学导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考评工作,增强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断创新考评形式和内容,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考评周期为每三年一次,每次考评7个地市局。
第五条 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实绩考核占80分,民主测评占20分。
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评工作在省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厅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考评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实绩考核
第七条 实绩考核是对地市司法行政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服务和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第八条 每个区域类型的实绩考评指标按维护稳定、服务经济民生、基层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当年重点工作、“一票否决”等六个指标组设置,包括共同指标和类别指标(表格附后)。
根据业务职能配置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地市局增设类别考核指标,并对指标权重进行调整。
指标选择坚持可操作性,凸显司法行政行业职能特点。
第九条 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由厅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对,提出评价意见,送省厅考评办汇总。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条 民主测评是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分为县(市、区)局评价(东莞、中山、顺德为所在市各基层司法所评价)和地市局机关(含市属监所)评价。
县(市、区)局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民主决策、攻坚克难、务实创新、服务基层和群众、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表格附后)。
地市局机关民主测评内容包括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民主决策、攻坚克难、班子团结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表格附后)。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表由省厅考评检查组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时统一发出,现场收回。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省厅考评办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作为参考依据。
第四章 程序和结果形成
第十六条 地市司法行政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省厅下达考评通知后,地市局对考评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填写考评工作总结、工作发展的主要指标(含电子版)报省厅考评办。
(二)核对。省厅考评办组织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地市局自评情况进行核对,发现疑点的,应通知地市局核实该内容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三)核查。省厅组成核查组,实地检查核实,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征求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核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包括厅局处室领导、考评办工作人员以及下一轮考评的地市局领导。
(四)报告工作及点评。地市局主要领导报告考评期内完成工作情况,由省厅主要领导主持,厅领导及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五)评定。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根据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等次。省厅考评办按照评分办法计算出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综合得分,评定考评等次,形成考评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六)反馈。考评意见送当地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和政法委员会确认后反馈被考评市局。
考评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考评办申请复核。省厅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地市司法行政工作得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得75-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得60-74分的,应评为一般等次;得60分以下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八条 考评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受到省领导批示和省厅(局)、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督查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影响所在地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所属监所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件的;
(三)全面工作在当地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综合考评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 市局班子领导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机要保密工作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的;
(六)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九条 如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评结果的,在确定考评等次时,应对客观因素应予考虑。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应作为省厅对地市局领导班子协管和任职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地市局主要领导应向省厅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可根据试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局工作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厅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09年10月省厅下发的《
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组
| 代码
| 指标名称
| 数据来源
| 定向
| 类别
| 评分
|
维
护
稳
定
| A1
| 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
| 厅基层处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优秀等次、良好等次、一般等次、较差等次得分系数分别为1、0.8、0.6、0.4
|
A2
| 各级人民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成立律师法律顾问团比重
| 厅律管处
| 正向
|
A3
| 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依法依规比重
| 厅律管处
| 正向
|
A4
| 公民学法普及率
| 厅宣传处
| 正向
|
A5
| 领导干部任职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率
| 厅宣传处
| 正向
|
A6
| 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
| 厅基层处
| 正向
|
A7
|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息诉罢访率
| 厅办公室
| 正向
|
A8
| 处理及参与人大、信访局等部门涉法涉诉案件息诉罢访率
| 省法援处
| 正向
|
A9
| 司法鉴定管理发展指数
| 厅司法鉴定处
| 正向
|
A10
|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 厅监所处
| 逆向
| 类别
指标
|
A11
|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 厅社区矫正处
| 正向
|
服
务
经
济
民
生
| B1
| 律师、公证发展指数
| 厅律管、公管处,省律协、公协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B2
| 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指数
| 省法援处
| 正向
|
B3
| 公益法律服务发展指数
| 厅公管处、省法援局
| 正向
|
B4
| 政务公开指数
| 厅办公室
| 正向
|
B5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满意率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B6-a
| 司法考试组织工作无差错
| 厅司考办
| 正向
| 类别
指标
|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 C1
| 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 厅计财处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C2
| 司法所基础建设情况
| 厅计财处、基层处
| 正向
|
C3
| 司法所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使用率
| 厅人事警务处
| 正向
|
C4
| 较大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组建率
| 厅基层处
| 正向
|
C5
| 信息化发展指数
| 厅办公室
| 正向
|
C6
| 信息、调研、档案工作评先评优指数
| 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 正向
|
指标组
| 代码
| 指标名称
| 数据来源
| 定向
| 类别
| 评分
|
队
伍
建
设
| D1
| 干部培训工作完成率
| 厅组教处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优秀等次、良好等次、一般等次、较差等次得分系数分别为1、0.8、0.6、0.4
|
D2
| 对县(区)局领导班子协管到位率
| 厅人事警务处
| 正向
|
D3
| 行业管理及党建工作指数
| 厅律管、公管处,省律协、公协
| 正向
|
D4
| 反腐倡廉建设
| 厅监察专员办
| 正向
|
当
年
重
点
工
作
| E1
| 完成亚运安保任务
| 厅办公室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E2
| 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E3
| 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 厅组教处、律管处、宣传处、省法援局
| 正向
|
E4
| 三项重点工作调研成果转化为创新举措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E5
| 单位领导带头调研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E6
| 司法所参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情况
| 厅基层处
| 正向
|
E7
| 转变作风抓落实工作情况
| 厅办公室
| 正向
|
E8
| 服务和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情况
| 厅办公室
| 正向
| 类别指标
|
E9
| 落实监所工作“五个优先”情况
| 省监狱局、劳教局,厅监所处
| 正向
| 共同指标
|
E10
| 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
| 厅社区矫正处
| 正向
|
一
票
否
决
| F1
| 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影响所在地社会稳定事件的
| 省领导批示和省厅(局)、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督查
| 逆向
| 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
F2
| 所属监所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件的
| 逆向
| 类别指标
|
F3
| 全面工作在当地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综合考评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 逆向
| 共
同
指
标
|
F4
|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逆向
|
F5
| 机要保密工作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的
| 逆向
|
F6
| 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 逆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