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9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改按《通知》规定执行,重新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