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0〕3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市、州、县(市)经营建筑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外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保证《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28号)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通知》要求,加强对跨地区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特别是总机构在省外,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在我省的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