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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谈判机制。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助,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第六章 乡村医生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一)卫生部门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

  (二)鼓励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规定将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

  (五)大力推进乡村一体化工作,力争在2011年底前全部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医改工作纳入上级对下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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