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足额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一)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一般诊疗费按照购买服务付费、总量控制、不增加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原则支付。
(二)对已合并的收费项目暂按原标准、原渠道进行支付(即原属由个人付费、政府补贴或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仍由个人、政府、医疗机构按项目、原标准付费、补贴、减免)。同时全省按照门诊人次均5元标准调增一般诊疗费,调增部分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由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偿,并对门诊率进行定期考核。门诊率由各统筹区根据历史情况、基金承受能力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各市(州)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要制定监管措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要把门诊率和服务质量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超出规定门诊率的一般诊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调整基本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第十九条 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一)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县(市、区)的补助力度。
(二)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
(三)各地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