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九条 全面实行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卫生人才资源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制定竞聘上岗具体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共同组织竞聘上岗,并按规定确定所聘岗位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第十条 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与竞聘上岗人员签定统一规范的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任务,依据合同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及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可通过系统内统筹调剂、内部退养、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方式安置。对非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可通过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待遇、推荐聘用等方式分流。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各地在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同步落实到位。

第四章 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奖励。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