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府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第三条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第五条 在保障每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章 人事分配制度
第六条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整体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