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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明电〔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出行交通安全,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是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督促运输单位(车主)、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并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资质进行审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学生交通安全(包括乘车安全)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制止、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清理非法运营车辆和驾驶人,督促运输单位(车主)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没有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和没有校车标志牌的,不得从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工作。
  二、重新审查登记,严格管理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教育、安监、交通等部门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正在使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车辆载客人数、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清查,并认真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对新增的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同时,要采取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督促学校立即对自有接送学生车辆集中进行一次认真审验,审验结果记入接送学生车辆档案。审验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车辆安全。要在学校周围合理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车区域,统一设置乘车站点,防止出现车辆乱停乱放、学校门口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
  三、加强路巡路查,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教育、安监、交通部门要严格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积极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工作,新购车辆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正在使用的符合条件的车辆根据车况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自然淘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警力,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管控力度,强化交通秩序管理。对于超员、车证不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接送学生车辆,一律扣留,并依法对驾驶人从严处罚。对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严禁其驾驶接送学生车辆。同时,认真做好节假日学生回家、返校、出游的安全检查和教育,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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