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以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按粤府〔2006〕96号文原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至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上月。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
(三)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五)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计发系数,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地。
1.离开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1)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离开中央、省直驻其他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本条第1点的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二)审核。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由缴费受理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或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