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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三、个人账户记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四、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五、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办理。

  六、待遇计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其中在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过渡期的计发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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