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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

  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一次性缴费的费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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