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严把水泥项目核准关。
严格按国家水泥产业政策核准水泥建设项目(含水泥或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水泥配制厂)。水泥项目核准前应由省级以上水泥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在申报水泥生产许可证前,须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拆除落后产能装备验收证明(由负责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出具)和符合产业准入条件验收意见(由省工业主管部门出具)。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投产前,须经省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按照准入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试产。水泥项目获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延期手续。
(二)加强水泥行业监督管理。
一是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检测装置安装和监管工作,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废水、废渣、废气治理设施管理。加快依法关闭城镇规划区内、名胜风景区内、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泥企业和环保不达标企业。二是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开采矿山,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深入开展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坚决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三是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对达不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严格限期整改。
(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在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已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企业实施改建粉磨站和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等转产项目。对落后产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限制其产品的使用范围,依法停止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未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水泥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要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补贴限制类水泥企业退出市场或转产。
(四)加快水泥产业技术进步。
加大节能技改力度,广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型干法熟料烧成系统、高效节能粉磨技术、低温余热发电和高压变频等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投入,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垃圾、水泥工业脱氮技术的研究,以及水泥生产可替代及劣质原燃材料应用研究。对处置工业废弃物、消纳城市垃圾、污泥及其他废弃物的水泥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促进水泥行业清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