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出现征兆或已经发生,未能及时预警报告,以及应急跟踪监测工作不到位,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的;
6、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点备案,或监测点已经撤销,而未及时更换和报告的;
7、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的;
8、其他需要监督纠查的情况。
(三)监督方式
1、实行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价格监测点所在地价格监测机构每月应到现场检查指导一次,调查了解情况,帮助监测点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并重点进行上报数据复查、追溯、采集漏报数据、改正错报数据、核实可疑数据等工作。对于需要紧急核实的数据,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实。
2、实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价格监测机构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报告表的要求,每月向省价格监测分局报告一次情况。
3、加强日常数据报表的审核。当期报表认真审核后方能入库,通过与报告单位历史数据对比,地区间的横向对比,以及与社会信息对比等方式,审核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上报率、及时性进行统计,并记好统计台帐和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督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认真落实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制度。大检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面不少于报告单位的1/3,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处置
(一)实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通报制度
1、价格监测质量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及时性,价格信息报送及价格预警工作、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由省价格监测分局进行全面考核通报。
2、价格监测质量监督实行针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通报制度,直接通报有关单位的问题。被通报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改正错误,并上报整改情况。仍达不到要求的,按《
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监测项目进行停报和全面整顿。下列问题为应通报整改事项:
(1)报告单位季度数据综合上报率低于90%的;
(2)单个监测报告项目缺报1次,或单个监测报告项目中1次缺报2份报表或连续2次缺报1份报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