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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考核分值以月为单位计算,全年分值为各月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

  价格预警工作考核的满分为5分(附加分),按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预警的,得2分;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进行跟踪监测报告的,得2分;上报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的,得1分。

  (五)按时完成国家及省上专项调查任务的,配合较好的,得5分(附加分)。

  (六)年度考核优秀单位确定原则

  年度考核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数据上报基础分达到90%以上(含90%),方可取得优秀单位评选资格,同时,价格信息报送采用、执行价格监测点采报质量核查指导制度、价格预警考核、完成专项调查任务等附加分总分达到80%以上(含80%),拟推荐为本年度优秀候选名单。。

  五、监督措施

  (一)设立监督考核员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有关县物价局要设立兼职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员,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在本单位领导下,质量监督考核员的主要职责是:

  1、调查统计本单位及下级价格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每月按时上报附表一、附表二,撰写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2、督促下级价格监测机构及管属价格监测点改正发现的质量问题;

  3、承担与上下级价格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联络工作;

  4、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省价格监测分局设立的考核监督员,负责全省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

  (二)监督纠查的具体内容

  1、数据上报率低,部分品种规格价格连续三期未上报,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2、上报数据出现错误,以及查疑整改不及时的;

  3、上报数据连续三期无变化,以及某一期变动幅度很大,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4、数据报表迟报三天,或连续两期迟报一天,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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