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价监发〔2011〕58号)
各设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
为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5〕24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考核对象
(一)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以及按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的价格监测点。
(二)承担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二、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数量、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水平;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四)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国家及省上开展的专项调查完成及配合情况。
三、监督考核的原则和目标
监督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各类专项调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四、考核方法
承担国家及省上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按月(30日)向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上报月报表(附表一、附表二),省价格监测分局每月对上报情况汇总考核。考核记分分为基础分和附加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数据上报情况分值100分,得分为基础分;价格信息报送分值30分,价格信息采用情况分值5分,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分值5分,承担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应急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机构价格预警考核分值5分,专项调查任务完成及配合情况分值5分,以上得分为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