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1〕41号),决定自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结合上海实际,现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专项检查活动的依据和目的
专项检查活动的主要依据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执业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目的是通过检查,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地发展,使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任务和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
《决定》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认真整改不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行业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