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为: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承担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严格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控制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预算经费管理
第七条 市水务局根据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总体方案,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普查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普查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实施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所发生的经费,包括用于前期准备工作、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分析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费等经费。
(二)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基础数据处理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经费,包括基础资料购置与数据处理、普查软件设计及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利和水资源普查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购置GPS、便携型植被覆盖度摄影仪、专用扫描仪及附属设备、流量计量设备等。
(四)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培训宣传经费,包括用于各级部门组织的普查培训、专项宣传以及宣传品印制等。
(五)与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普查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办公费、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测试化验费、维修(护)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聘用(含借调)人员劳务费等其它水利普查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第十二条 普查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好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