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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11]19号)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建交委: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水利和水资源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负责原则。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款,确保资金到位、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为:按照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核批单位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拨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水务局主要职责为:组织编报本部门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编报本部门年度普查经费用款计划;对本部门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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