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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沪财教[2011]56号)


各市级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做好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10〕31号)、《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0年度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统计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报表编制工作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资产报表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由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财务管理、装备管理、后勤服务、房产管理等各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资产盘点、资产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资产报表编报水平和质量。

  二、市级事业单位2010年度资产报表编报工作,要在认真做好资产盘点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各事业单位资产状况,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账外资产,切实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并与2010年度部门决算的报表数据进行核对。若核对不一致,则将差异详细情况按要求填写编报说明(编报说明模板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中下载)。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汇总审核工作。

  三、市级事业单位2010年度新增资产卡片信息应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或导入予以反映。2010年已经批复的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数据,则由各事业单位在2011年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补充申报和录入,由此造成2010年度资产数据与决算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可在编报说明中予以说明。

  四、市级各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8月31 日前,将所属各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资产报表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纸质文件以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各主管部门应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的培训指导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资产报表编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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