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蔬菜和小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陕价监发〔2011〕5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陕西省蔬菜和小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蔬菜和小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和小农产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地掌握蔬菜和小农产品价格变化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组织实施单位及采报价定点单位
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单位为各市(区)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监测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和监测管理等工作。
采报价定点单位为报告制度指定的当地规模大、品种全、管理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体承担价格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二、主要监测内容和品种
(一)主要蔬菜品种价格。主要蔬菜具体品种等级见附表一,每个报送周期各采报价定点单位必须按规定品种等级采集报送价格数据,采集报送价格为实际成交零售价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每期的蔬菜价格数据都必须填报齐全。
(二)主要小农产品价格。主要小农产品具体品种等级见附表二,每个报送周期各采报价定点单位必须按规定品种等级采集报送价格数据,采集报送价格为实际成交零售价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每期的小农产品价格数据都必须填报齐全。
三、采报价定点单位的确定
各市(区)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报送要求,确定本地区有代表性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全省蔬菜和小农产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要更换时,应按制度要求另行选择采报价单位,并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重新确认后实施采报价工作。
四、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本报告制度为周报(即工作日报送,节假日顺延报送),由采报价定点单位上报给本地区价格监测机构,再由价格监测机构汇总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各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应于每周三12:00之前将本周采集汇总的价格数据向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