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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1〕39号)


各有关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办学管理,进一步促进和引导学校规范办学,整体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2011年,在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中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办学绩效评估,建立客观公正的学校评价制度,进一步调动学校依法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良好教育打下基础。

  二、评估对象

  本市年检合格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

  三、评估内容

  分为基础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两大部分。基础性评估指标满分100分,评估内容为:行政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安全卫生。发展性指标满分50分,评估内容为:制定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教师专业发展与师德建设、课程教学与办学特色、校园文化、办学成效(首轮评估学校可选择其中的重点发展领域,阐述学校进一步发展的成效或形成的特色,详见附件)。

  四、评估实施

  (一)评估方法

  1.办学绩效评估计划每两年开展一次。年检合格的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年10月至11月,开展区级评估;12月,开展市级评估。首轮评估从2011年秋季开始。

  2.首轮区级“办学绩效评估优良学校”名额控制在区县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总数的20%以内;首轮市级“办学绩效评估优良学校”名额控制在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总数的10%以内。以后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市、区级优良学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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