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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物价员、销售代理机构、购房人四方签章。

  (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十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广告宣传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不得利用虚构价格、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特价、虚假促销或者采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首页样式)

  附件2: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正文样式)

  附件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样式)

  附件1:
  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首页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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