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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辅助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份交与购房者,一份由销售方留存。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到县(市)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履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码、销售代理商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价格备案有效期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情况。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优惠折扣幅度及享受优惠的条件。

  (四)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六)每套商品房楼号、楼层、朝向、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备案价格、总价、成交价格。

  (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码、销售代理商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情况。

  (二)所售房的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备案时间、备案有效期限、备案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四)所购房装修情况及小区基础设施情况、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前期物业服务情况及收费标准。

  (五)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和成交价优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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