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陕价举发〔2011〕6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五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进行监督和管理;设区市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所属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