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努力提供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优先予以安排解决。在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要将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要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孤儿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孤儿家庭。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贫困孤儿家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要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帮助其改善住房条件。积极探索保障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安全的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农村孤儿等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孤儿做好服务,及时受理报修,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对孤儿居住的房屋要指派专人定期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并督促监护人进行修缮治理。
七、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发行福利彩票筹集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继续实施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县市区福利院(福利中心)建设工程”,到2015年,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等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将公办福利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足额保障其工作经费。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提升工作队伍整体素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倾斜政策,将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工作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儿童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要及时收留抚养,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经常性、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孤儿保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