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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本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依法妥善安置孤儿。要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要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办法,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让更多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要鼓励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足额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市州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民政部下发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指导意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每年给予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确保资金用于孤儿生活。各级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补助和地方资金,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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