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我市2011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的预备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我市2011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的预备通知
(宁建科字【2011】436号)


驻宁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注册建筑师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40学时必修课程和40学时选修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三年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60学时必修课程和60学时选修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否则不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为做好我省2011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工作,省住建厅颁发了苏建函科〔2011〕300号《关于组织我省2011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的预备通知》,拟从2011年5月起,采用集中学习的方式,分期分批组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我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2011年注册有效期届满(即执业专用章有效期届满)的我市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含驻宁部属单位),尚未达到规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必须参加本次集中学习;其他注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也可选择报名参加学习,作为今后继续教育学时。

  二、教学内容

  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注册工程师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本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教学内容见附件1。

  三、考核办法

  本次继续教育将结合讲授内容进行测试,测试合格者,在其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盖章登记,作为申请延续注册的必备依据。

  四、组织及报名方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